其实,法官也不是“无所不知”
“明察秋毫,大小必究。”司法审判的专业性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关键因素,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维护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面对的是社会生活中涌现出的各种矛盾纠纷,我们能厘清当事人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也能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但我们也不是“无所不知”。
在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技能的同时,仍不免遇到日常生活中较为罕见的专业领域。“我知我无知”,这句谚语充分体现了当我遇到下面这个案子时的真实心境。
案情回顾
争议焦点触到知识盲区
这是我承办的一个争议颇大的案件。
当事人都是变压器生产厂家,原告位于浙江省,被告在本省。原告在当地中标后,将部分型号的变压器委托给被告代加工。
当负责“贴牌生产”的被告将货物运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后,需方却联系原告称他们交付的“SCB”变压器非铜质绕组,不符合要求,无法使用,将全部予以退回。
变压器倒是常见,“SCB”?绕组?这......可就触到我的知识盲区了。
怀着忐忑的心情再次梳理了证据材料——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交付的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暂且把那些专业术语抛之脑后,我的内心稍微安定了些,反复安慰自己: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也很清晰......
一步一步地,本案初步的审理思路有了。谁料,开庭的前一天,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提出延期开庭!
可原告代理人却称他们已经飞抵成都,经过反复协调,在原定开庭时间,庭审如期进行。
原告准备了七组证据,详尽地阐述了己方观点。他们认为:
合同中约定的“SCB”变压器特指铜质绕组的变压器,而被告提供的是铝质绕组的变压器,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则表示:
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生产铜质绕组的“SCB”变压器,且自己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唇枪舌剑中,原告出示了一份《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办法》(JB/T3837一2016),将“SCB”对应的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并且提出申请让该标准的起草人姜专家出庭作证。
一直到晚上八点半,这次庭审才终于结束。我反复查阅着这份证据,草拟了询问证人的提纲,等待复庭。
就像经过司法鉴定的案件一样,当事人也会因对鉴定意见存疑而申请鉴定人出庭。而该案则属于另一种情况——姜专家属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就是通常说的专家辅助人。
复庭补充调查的阶段,姜专家对标准中的“SCB”进行专业说明,结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产品型号中字母“SCB”的解释,双方一致认可【S】为“三”相,【C】为浇注式,双方有争议的是【B】的含义——
在《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办法》中
线圈材质中【B】的含义为
“铜箔”
“铝箔”则需标注为【LB】
听了姜专家的陈述,并经过审慎考量后,法院对姜专家的证言和《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办法》予以采信,并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变压器材质应为铜质绕组,被告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预期利益损失。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延伸阅读
关于『 专家辅助人 』
“专家辅助人”是指?
A:
“专家辅助人”是我国法理上的一个概念,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被表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专业人员”。
在我国立法及司法的实践中最早对参与出庭、辅助案件审理的专家进行规定可追溯到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61条,这是我国探索专家辅助人道路的首次有益尝试,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也标志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正式确立。
Q:
对其有什么出庭要求?
A:
目前,我国对于“专家辅助人”出庭并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以辅助申请人完成陈述,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的申请。
“专家辅助人”出庭一般参照证人出庭的流程,其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提问,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最终形成的意见作为当事人的陈述,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
Q:引入“专家辅助人”有何优势?
A:
在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可以有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仅能协助法官更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有助于提升法院对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法公正。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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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2期>
供稿丨蒲江法院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 睿
三审丨周力娜
版